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杨**与杨**、杨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胜诉被告杨**、杨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杨**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而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胜诉称,2012年12月12日,被告杨**找原告借钱,双方协商好借款事宜后,原告杨*胜将20000元现金交与被告杨**,随后由被告杨**向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由被告杨*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杨**要求还款,但被告杨**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支持原告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杨**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而缺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被告杨**找原告杨**借钱,双方协商好借款事宜后,原告杨**将20000元现金借与被告杨**,随后由被告杨**向原告书写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0.25分,并由被告杨*担保。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杨**无法及时还款,故原告杨**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支持原告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和被告杨*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杨**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被告杨**向原告书写的借条一份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在追索债务无果的情况下,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双方约定利息2.5分,该约定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故截止起诉之日本金20000元的利息为12000元(20000元×24月×0.025元/月)。同时被告杨*作为担保人,在未约定具体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被告杨**与被告杨*在本院依法传票传唤的情况下,未按时参加开庭审理,也未提交任何答辩状,理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对于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维护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2000元;

二、由被告杨*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谷民初字第1237号
  •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男,生于1967年3月1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

  • 被告杨**,男,生于1984年5月5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

  • 被告杨*,男,生于1980年12月7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史阿红

  • 代理审判员汪国平

  • 人民陪审员张增耀

  • 书记员王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