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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限公司与被告马云飞、徐**、孙**、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限公司与被告马**、徐**、孙**、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一被告马**已偿还全部贷款,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前郭县**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2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前民初字第3464号
  •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前郭县**份有限公司

  • 第一被告:马云飞

  • 第二被告:徐**

  • 第三被告:孙**

  • 第四被告:杨**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孙惠敏

  • 书记员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