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前民初字第289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房*给付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款8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1175元由被执行人赵*、房*承担。至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告之
执行员王*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