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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祁阳**有限公司与何**、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祁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银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获悉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祁执字第172号
  •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浯溪椒山南路。

  • 法定代表人刘**,该行行长。

  • 被执行人何**,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人,农民,住祁阳县黎家坪镇荷叶塘村13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312230878。

  • 被执行人桂*,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祁阳县黎家坪镇荷叶塘村13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605047626。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彭海平

  • 审判员陈圣华

  • 审判员申苑丁

  • 书记员蒋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