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原告天津融**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融**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融**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津融**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南段东侧时代奥城**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仰和,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张凯恒,该公司法务。
被告王**。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建伟
书记员谢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