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6号楼余门,组织机构代码23900929-3。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景然,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凤霞,该公司干部。
被告王**,住天津市**奥林匹克村8-4-301。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邢纪璇
书记员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