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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张**、焦**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李**,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民二终字第01264号
  • 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纪来。

  • 委托代理人兰文旭、李瑞营,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 委托代理人李海伦,桐柏县司法局城郊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金平。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飞

  • 审判员王勇

  • 审判员李路明

  • 书记员熊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