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张**、焦**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李**,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纪来。
委托代理人兰文旭、李瑞营,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李海伦,桐柏县司法局城郊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金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飞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李路明
书记员熊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