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赵东昌,系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郭*,男,汉族,农民,初中,住所地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徐文勇,系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亮
书记员祁栋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