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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1423民初353号
  •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宁陵县。

  • 委托代理人赵东昌,系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郭*,男,汉族,农民,初中,住所地宁陵县。

  • 委托代理人徐文勇,系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亮

  • 书记员祁栋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