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甲与被告白某某、被告张*乙、被**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甲于2016年3月24日,以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141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1986年5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京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志刚,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白某某,女,1961年10月30日生,汉族。
被告张*乙,男,1935年8月10日生,汉族。
被告燕某某,女,1937年1月28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勃
书记员时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