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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与白某某、张*乙、燕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甲与被告白某某、被告张*乙、被**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甲于2016年3月24日,以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141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106民初263号
  •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继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86年5月28日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李京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谷志刚,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白某某,女,1961年10月30日生,汉族。

  • 被告张*乙,男,1935年8月10日生,汉族。

  • 被告燕某某,女,1937年1月28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彭勃

  • 书记员时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