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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邢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邢*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王*及其辩护人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邢*、王*分别出资1750元购买浙K×××××面包车一辆,后又准备十余个油桶、剪刀、手套等工具,在松阳县多次盗窃挖机内的柴油、电瓶。

1、2015年10月22日18时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邢*、王*窜至松阳县古市镇过境公路十五里村寺口村茶叶市场附近的桥下,将程*停放在此处的挖机内的300L柴油、两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590元、电瓶价值人民币1120元。

2、2015年10月23日17时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邢*、王*窜至松阳县西屏街道过境公路东坑路口处,将陈**停放在此处的挖机内的250L柴油、两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325元、电瓶价值人民币1120元。

3、2015年11月6日2时许,被告人邢*、王*窜至松阳县过境公路与长松路交叉口位置,将陈**停放在此处的挖机内的150L柴油、两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780元、电瓶价值人民币1330元。

4、2015年11月13日19时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邢*、王*窜至松阳县古市路政对面,将陈*乙停放在此处的挖机内的350L柴油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820元。

5、2015年12月20日17时至次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邢*、王*窜至松阳县象溪镇毛弄村松阴溪边,将林*停放在此处的挖机内的350L柴油、两只电瓶及一台吸油泵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785元、电瓶价值人民币800元、吸油泵价值人民币380元。

6、2015年12月23日16时至次日8时许,被告人邢*、王*窜至松阳县裕溪乡章山村寨头村村口处,将朱*停放在此处的挖机内的100L柴油、两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510元、电瓶价值人民币600元。

7、2015年12月24日17时30分至2015年12月2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邢*、王*窜至松阳县望松街道上河茶机场斜对面过境公路边,将符*停放在此处的挖机内的170L柴油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867元。

综上,被告人邢*、王*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402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浙K×××××面包车一辆、电瓶、油桶、吸油泵、手套等物品;被告人王*、邢*家属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6617元、7030元,现已退赔各被害人。

2016年1月5日,被告人邢*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王*。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陈**、陈**、林*、朱*、符*的陈述,车辆卡口通过记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此外,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邢*、王*的身份及归案经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在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邢*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邢*、王*家属退出赃款,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面包车、油桶、手套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浙1124刑初00094号
  •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盗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务工。因本案于2016年1月5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

  • 辩护人徐**,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邢*,务工。因本案于2016年1月5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沈伟晶

  • 代书记员娄海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