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央储备粮郑州直属库合同纠纷一案,河南**限公司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8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81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1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杨,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允梅,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央储备粮郑州直属库。
法定代表人朱**,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京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琦,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冲
审判员郭凤彩
审判员曹逢春
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