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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南某某与被告李*某、李*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南某某与被告李*某、李*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南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李*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某、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1723民初320号
  •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 原告南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 被告李*甲,男,汉族,住平舆县。

  •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百旺

  • 书记员王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