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南某某与被告李*某、李*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南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李*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某、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南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李*甲,男,汉族,住平舆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百旺
书记员王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