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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刘*与被告刘冠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梁*、刘*与被告刘冠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9月份,两原告以梁*的名义与河**公司签订了商丘市区新建管道工程合同。为了能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及完善相关施工手续,经人介绍两原告认识了被告刘冠军。被告自称能为两原告办理所需要的相关施工手续,并向两原告索要了10万元的协调费。2008年10月14日被告得到协调费后,并未协调相关手续的办理,导致该工程合同没有履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0万元协调费及支付至还款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倍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原告给了我10万元钱是事实,但我拿到钱后把钱给了贺XX,让他负责协调一切事项。原告也干了活。我不该还原告的钱。

本院认为

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被告刘冠军收到原告的钱后是否尽到了自己的义务。2、被告是否应该返还原告10万元钱及支付银行利息。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梁*、刘*合伙协议书一份,证明两原告是合伙关系,两原告主体适格。2、刘冠军与梁*、张**“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负有办理“商丘市区新建通信管道工程”施工手续义务,应向原告出具办理的规划证、市政施工手续,创建办梁园区政府文件等合法手续。原告为此向被告支付协调费每公里1万元。3、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到条一份,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协调费10万元。综合证明:被告收取原告10万元协调费后未办理双方约定的各种合法手续。应返还不当得利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刘冠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9月份两原告与河**公司签订了商丘市区新建管道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自称能为两原告办理所需的施工手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为确保施工顺利进行,由被告负责办理规划证和市政合法施工手续,及梁园区政府创建办文件,以及负责协调与公共事业局、市政监察、市容局、创建办等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约定原告按每公里出资协调费用1万元。还约定,如因施工手续不全,造成的停工、窝工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费用。根据协议及工程量被告收了原告10万元的协调费,并出具了收到条。被告收到钱后并没有为原告办理任何施工手续。当原告的施工队干了有一公里时,就因没有施工手续被规划局、市政局下令停工、工具收缴。最终造成原告与河**公司签订的商丘市区新建管道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全部履行。依照协议书约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协调费10万元,及支付至还清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告以花完为由拒不返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上有双方签名、见证人签名。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强迫、欺诈、隐瞒事实的行为。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内容具体,义务明确,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协议双方应具有约束力。依照协议,被告收到10万元钱后为原告办理施工手续及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是被告应尽的义务。因为被告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导致原告方施工一公里时被规划局、市政局下令停工。依协议约定,被告应收协调费1万元即可。剩余9万元应返还原告。而被告拒绝返还剩余款项应属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称,将10万元钱交给了另外一个叫贺XX的人,让其为原告办理手续、协调关系,被告不再负有还钱义务。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因为协议仅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对贺保健没有约束力。被告将钱交给与协议无关的人是其个人行为,与本案无关。被告可另行诉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银行贷款利率2倍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利息,利息计算应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冠军返还原告梁*、刘*协调费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刘冠军支付原告梁*、刘*本金9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被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刘冠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7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商梁民初字第1336号
  •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其他不当得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梁*,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 原告刘*,男,1972年7月7日出生。

  •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冠军,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孟捷

  • 书记员马治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