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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诉洛阳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洛阳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胡**不服洛阳市洛**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洛龙劳人仲案字(2016)第1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胡**撤回对洛阳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洛阳市洛**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洛龙劳人仲案字(2016)第1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胡**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311民初字第799号
  •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劳动争议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胡**,男,1989年8月5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邢有光,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 被告洛阳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姚光辉

  • 书记员杨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