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洛阳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胡**不服洛阳市洛**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洛龙劳人仲案字(2016)第1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胡**撤回对洛阳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洛阳市洛**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洛龙劳人仲案字(2016)第1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胡**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男,1989年8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有光,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姚光辉
书记员杨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