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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与张家港**限公司、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诉被告张家港**限公司、郭**人身损害赔偿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瞿*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限公司、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瞿*撤回对被告张家港**限公司、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苏0582民初65号
  •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瞿*。

  • 委托代理人姚君,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施亚军,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庙港村。

  • 法定代表人郭和平。

  • 被告郭和平。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沈坚

  • 书记员陆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