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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华润天**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华润天能徐州**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程**在华润天能下属单位马**矿工作。2013年12月19日,程**与华润天能下属单位马**矿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马**矿井下资源枯竭,实施关*歇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自2013年9月30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二、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尝金人民币31468元。三、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承担乙方任何费用。四、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签订之日时,双方已经结清所有关于借款、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等债权债务,双方已经没有任何的经济关系,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甲方以银行打卡形式发放给乙方经济补偿金,乙方持本人身份证到矿财务科办理领取手续。六、乙方自签订协议45天内来矿领取养老保险手册和失业保险等手续,因乙方不提供真实证件(复印件)导致的不能办理或逾期不予办理领取手续的,权益受损责任由乙方本人承担。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程**在协议上签字。程**在协议签订前,于2013年11月28日到徐**山医院高千伏X线检查,结果右中肺区少许圆形小阴影,建议一年后复查。2015年1月15日,程**再次到上述医院检查,结论同2013年11月28日一样。2015年1月25日,上述医院职业病部对程**的病情进行诊断,其结论是无尘肺。程**以诉称理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认为程**的申请不具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二款(三)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程**认为华**公司在其职业病检查期间不应当终止劳动合同,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补发工资67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具备撤销的法定理由。2、被告是否应继续支付原告的工资。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具备撤销的法定理由。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原告认为,自己仍在职业病检查期间,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应给予解除、终止。通过原告自己提供的2013年12月19日原被告之间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来看,该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且在协议达成前原告已经进行检查,如果原告认为仍在职业病检查期间,原告作为劳动者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不在协议上签字。另外,通过2015年1月25日医院职业病部对原告的病情进行诊断,其结论是无尘肺。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可撤销的法定理由。原告诉请不能成立。二、关于被告是否应继续支付原告的工资的问题。因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原告也未再给被告提供劳动,故被告不应再支付原告工资报酬。遂判决:驳回原告程**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程**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侵犯上诉人权益,请求二审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能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67500元工资是否有事实根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因其工作单位马**矿井下资源枯竭,实施关*歇业与马**矿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以其在职业病检查期间不应签订上述协议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其主张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后被上诉人应向其支付工资的理由也无事实根据。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苏03民终573号
  • 法院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劳动争议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

  • 委托代理人薛拥军,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天能徐州**公司,住所地铜山区柳新镇。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莉,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倪磊,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廖伟巍

  • 审判员宋新河

  • 代理审判员孟娟

  • 书记员陆滢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