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
委托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
委托代理人蒋秀林,高邮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成云。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文彬
书记员冯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