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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限公司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限公司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银**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银**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苏0706民初1458号
  •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经济开发区和谐路2号。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戴徽、王浏,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丹

  • 书记员韩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