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限公司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银**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银**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经济开发区和谐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徽、王浏,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韩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