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夏**、李**与朱**、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夏**诉被告朱**、朱*、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夏**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港民初字第2171号
  •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夏**。

  • 原告李**。

  •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石宗荣,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朱**。

  • 被告朱*。

  • 被告胡**。

  •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徽,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廷慧,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勇

  • 书记员蒋汶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