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人民政府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作出的(2012)灌商初字第0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查实,上诉人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同意缓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霍**邮寄送达同意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并限其在2016年3月1日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27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霍**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
法定代表人杨**,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茂,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扬
代理审判员袁辉
代理审判员任慧
书记员蒋抒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