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顾国界与被告苏州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顾国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顾国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顾国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沈**。
原告顾国界。
委托代理人沈美华,系原告妻子。
被告苏州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民荣,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颢丽
书记员黄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