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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吴**、天长**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天长**有限公司、安徽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3日作出(2014)吴**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1862656元,未执行标的1186265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吴**、天长**有限公司、安徽天**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1181执768号
  •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朱*。

  • 委托代理人王民荣,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吴**。

  • 被执行人:天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冶山工业园。

  • 法定代表人:吴**,总经理。

  • 被执行人:安徽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万寿乡天万路南侧。

  • 法定代表人:吴**,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董茂军

  • 审判员董茂宣

  • 审判员沈昕

  • 书记员花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