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6元,减半收取为7198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孙正彤,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民荣,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雪蓉
审判员周军
代理审判员沈维佳
书记员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