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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常**煤矿关闭清算安置工作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常德青峰煤矿关闭清算安置工作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德青峰煤矿关闭清算安置工作组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常德青峰煤矿关闭清算安置工作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常德青峰煤矿关闭清算安置工作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民蒙初字第127号
  •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董铭炎,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 被告常德青峰煤矿关闭清算安置工作组。

  • 负责人李**,该安置工作组组长。

  • 委托代理人柳娟,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冉成文

  • 审判员晏耀如

  • 人民陪审员董志军

  • 代理书记员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