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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限公司与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成都市**限公司与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成都市**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496121.0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48元。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统计,截止2014年6月5日,本院共有四川**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未执行完毕案件8件,未受偿标的600余万元。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成都市**限公司在受偿70000元后,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眉东执字第278号
  •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B区。

  • 法定代表人熊**,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付云祥,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李春志。

  • 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

  •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审判人员

  • 执行员骆维克

  • 执行员何利平

  • 执行员彭云

  • 书记员周鑫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