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成都市**限公司与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成都市**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496121.0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48元。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统计,截止2014年6月5日,本院共有四川**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未执行完毕案件8件,未受偿标的600余万元。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成都市**限公司在受偿70000元后,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云祥,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志。
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审判人员
执行员骆维克
执行员何利平
执行员彭云
书记员周鑫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