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晓艳,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3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嘉伟
人民陪审员罗志川
人民陪审员郭华
书记员曾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