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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涪民初字第4651号
  •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 委托代理人:李晓艳,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魏**,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3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嘉伟

  • 人民陪审员罗志川

  • 人民陪审员郭华

  • 书记员曾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