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泸州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泸州丰**有限公司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目前暂不具备变现条件。为此,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12月28日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泸州**民法院(2014)泸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7日,住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代理人熊联树,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春,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泸州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城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葆春
审判员李国强
审判员王放
书记员王润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