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南路储蓄所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新南路储蓄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新南路储蓄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号2栋1单元11楼4号。
委托代理人苗元本,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蓝,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新南路储蓄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82号四凯大楼底楼。
负责人王*。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军
人民陪审员薛峰
人民陪审员王玉兰
书记员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