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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蓄所借记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南路储蓄所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新南路储蓄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新南路储蓄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川0107民初758号
  •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借记卡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号2栋1单元11楼4号。

  • 委托代理人苗元本,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蓝,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新南路储蓄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82号四凯大楼底楼。

  • 负责人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军

  • 人民陪审员薛峰

  • 人民陪审员王玉兰

  • 书记员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