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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丽**限公司与谷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丽**限公司诉被告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双流民初字第123-1号
  •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成都丽**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实业街1号。

  •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胡春燕,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谷*,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卫国

  • 人民陪审员魏凯

  • 人民陪审员张春梅

  • 书记员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