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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永付与永安财产**邛崃支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卓*付诉被告永安财产**邛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付及委托代理人腾军龙、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8日,原告驾驶川A***896号货车由成都沿光华大道延伸线往大邑县晋原镇大新公路方向行驶至干溪河中桥桥头路段处,车辆前轮左侧及车身与前方从左往右横过车行道由高**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货箱右侧相撞,造成高**受伤。后高**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与高**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后,原告已按约定向高**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计110000元。原告向承保了川A***896号货车交强险、商业险的被告理赔未果。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其所有为川A***896号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机动车保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9月24日至2014年9月23日。2014年7月28日,原告驾驶川A***896号货车由成都沿光华大道延伸线往大邑县晋原镇大新公路方向行驶至干溪河中桥桥头路段处,车辆前轮左侧及车身与前方从左往右横过车行道由高**驾驶的人力三轮货车货箱右侧相撞,造成高**受伤。后高**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14年9月19日,原告与高**近亲属亢**、高贵均、高**、高**、高**、高**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原告一次性赔偿高**近亲属死亡赔偿金39475元、精神抚慰金46000元、丧葬费20897.5元、家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800元、交通费1827.5元,计110000元,高**近亲属不再向原告及承保原告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等内容。后原告按约支付了高**近亲属1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保险单、驾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检报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高**近亲属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协议书、收条经质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应对其承保的川A***896号货车因交通事故致高**死亡产生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应在此限额内给付原告已赔偿高**近亲属110000元中符合法律规定的费用。原告赔偿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属于《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赔偿范围,但金额应据实计算。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39475元、丧葬费20897.5元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与高**在事故的责任比例,原告赔偿高**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46000元过高,本院酌情确定该费用为20000元,超出部分26000元系原告自愿赔偿,对其要求被告予以承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800元、交通费1827.5元未提供证据证实,但考虑到高**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会产生该费用的客观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8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卓永付死亡赔偿金39475元、丧葬费20897.5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800元,计82372.5元;

二、驳回原告卓永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原告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邛崃民初字第1885号
  •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卓永付,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 委托代理人腾军龙,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永安**司邛崃支公司,住所地:邛崃市。

  • 负责人钟**。

  • 委托代理人王均,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曹林

  • 书记员王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