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丽**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成都丽**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实业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春燕,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卫国
人民陪审员魏凯
人民陪审员张春梅
书记员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