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大连银**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简**限公司、秦**、简阳**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连银**成都分行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9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8号。
负责人李**,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冬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简**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城南十里坝。
法定代表人刘**。
被执行人秦**,女,1971年2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简阳**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白塔路408号B区10幢1层6号。
法定代表人秦**。
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城南十里坝。
法定代表人秦**。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钟山
书记员都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