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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简**限公司、秦**、简阳**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大连银**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简**限公司、秦**、简阳**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连银**成都分行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9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简阳执字第915号
  •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8号。

  • 负责人李**,行长。

  • 委托代理人李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沈冬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四川简**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城南十里坝。

  • 法定代表人刘**。

  • 被执行人秦**,女,1971年2月3日出生。

  • 被执行人简阳**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白塔路408号B区10幢1层6号。

  • 法定代表人秦**。

  • 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城南十里坝。

  • 法定代表人秦**。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钟山

  • 书记员都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