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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光和骏**限公司与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蓝**限公司诉被告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充蓝光和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6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顺庆民初字第2000号
  •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南**光和骏**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80号。

  • 法定代表人:李**。

  • 委托代理人:王薛韬,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罗洪亮

  • 书记员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