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蓝**限公司诉被告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充蓝光和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6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南**光和骏**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王薛韬,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洪亮
书记员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