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许*与韩**、中国平安**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支公司汉沽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1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许*。
被执行人韩**。
被执行人**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负责人王*,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支公司汉沽营业部,住所地唐山**区光明路19号。
负责人王**,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建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白雪
书记员王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