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中国人**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被告张**。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刑州南路263号。
负责人张**,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建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宝华
书记员孙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