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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中国人**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中国人**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13民初2382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被告张**。

  •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刑州南路263号。

  • 负责人张**,经理。

  • 委托代理人米建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韩宝华

  • 书记员孙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