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中国人民财**市路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被告中国人民财**市路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负责人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建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建东,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吕丽萍
书记员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