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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天津分行与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我院受理原告平安**天津分行与被告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天津分行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安**天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天津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民初字第7414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平安**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

  • 负责人周**,行长。

  • 委托代理人陆薇,该分行职员。

  • 委托代理人崔文君,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唐**。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傅美兰

  • 书记员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