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我院受理原告平安**天津分行与被告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天津分行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安**天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天津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平安**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
负责人周**,行长。
委托代理人陆薇,该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崔文君,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傅美兰
书记员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