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田诉被告天津海**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
委托代理人王秋红,系原告配偶,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海**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菊,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崔文君,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泽中
书记员张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