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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天津海**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田诉被告天津海**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16民初42882号
  •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

  • 委托代理人王秋红,系原告配偶,特别授权。

  • 被告天津海**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海菊,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崔文君,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泽中

  • 书记员张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