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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天津分行与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平**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27721.77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津0104执1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04执176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平**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号。

  • 负责人周**,行长。

  • 委托代理人陆薇,该分行员工。

  • 委托代理人崔文君,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史**。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建平

  • 审判员顾建国

  • 代理审判员王宇辰

  • 书记员邵静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