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王**、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孟婧(原告之妻),无职业。
被告王**,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孙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志琴,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孙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志琴,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夏青
审判员邢纪璇
人民陪审员徐宝娟
书记员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