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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王**、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王**、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民初字第3168-3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胡**,无职业。

  • 委托代理人孟婧(原告之妻),无职业。

  • 被告王**,无职业。

  • 委托代理人孙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罗志琴,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

  • 委托代理人孙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罗志琴,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夏青

  • 审判员邢纪璇

  • 人民陪审员徐宝娟

  • 书记员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