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后,本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交起诉状,被告的住所在天津市河北区地纬路北刘胡同10号。经本院按此地址邮寄送达,以“拆迁”为由退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中欣汽配**汽修厂内,且侵权行为地在南开区黄河道与密云路交口附近处,故本案应当由天津**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这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贺金威,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盛
书记员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