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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后,本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交起诉状,被告的住所在天津市河北区地纬路北刘胡同10号。经本院按此地址邮寄送达,以“拆迁”为由退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中欣汽配**汽修厂内,且侵权行为地在南开区黄河道与密云路交口附近处,故本案应当由天津**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这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05民初587号
  •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委托代理人贺金威,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盛

  • 书记员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