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纳**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10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83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天津**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西区7号楼51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07310121-6。
法定代表人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波,天津众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舟,天津众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纳**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1-1-173,组织机构代码证32856125-8。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胜,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