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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2日,陈XX、付XX(已判决)因工程款问题发生争执。付XX纠集张**,张**纠集张**、郑1X(均已判决)等人持猎枪、镐把,陈XX(已判决)纠集李XX、郑2X、郑3X(均已判决)等人持镐把,双方于当晚9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XX大桥附近进行斗殴,付XX向陈XX一方人员开枪,致郑XX受伤,陈XX一方听到枪响后逃离现场,付XX一方亦离开现场。经鉴定,郑3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12月1日,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辩称,自己没有下车、没有站脚助威,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张**辩护人提出以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犯罪未遂;2、被告人构成自首;3、被告人系从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陈XX、付XX(已判决)因工程款问题发生争执。付XX纠集被告人张**,张**遂又纠集张**、郑1X(均已判决)等人持枪形物、镐把,陈XX、李XX纠集郑2X、郑3X(均已判决)等人持镐把,双方于当晚21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XX大桥河堤上准备进行斗殴,付XX朝天空开枪,陈XX一方听到枪响后逃离现场,付XX一方亦离开现场。2015年12月1日,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供述,证实我叫张**,别名张*。2014年8月12日下午6点多钟,我在家待着,付XX打电话让我去一趟XX村他家中,他没有说什么事,我也没有问。之后我一个人开车到付XX家中,当时他家还有两个男子,我不认识。付XX让我再叫几个人,但我听他说话的语气像是和别人打架。我也没有问付XX,我就给“大健”(郑2X)和张XX打电话,让他们到付XX家中找我。我没和他们说是什么事。打电话喊完人后,付XX和我说有人要到他家来打他,他让我叫几个人来站脚助威。过了没多长时间,付XX就让我们出去上车,在他家门口,我和一个男子上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当时我坐在副驾驶位置,付XX和另外那名男子上了后面的一辆黑色轿车。我们两辆车开到XX河XX大堤附近,顺着大堤由西向东开。在开的时候,我看到“大健”、王XX和“小沈”(沈XX)坐一辆车开来,张XX和赵XX坐一辆夏利车开来了。我让他们掉头跟着我们的车走,我们开了没多远,我看到前面有好多人,有二三十人,手里拿着棍子。当时我挺害怕的,我就让司机左拐进了村里,后面的那三辆车我没注意,这时我听见几声枪响,是谁开的枪我不知道。我乘坐的这辆车从村里绕了一圈开到XX大桥桥头停下了,接着付XX、张XX和“大健”他们的车也先后开了过来。我从车里看到杨北公路上有几个人拿着棍子。他们看到我们开车过来,就分别往公路两边和XX大桥方向跑了。我们没追对方,之后我让开车的男子把我送回家中。在这个过程中,我从付XX家门口上车后就一直没有下过车。我不知道付XX和对方有什么矛盾。

2、伙犯付XX供述,证实2014年8月12日中午1点左右,我一个人在家睡觉,我姨哥刘XX来我家,他酒喝多了,就躺我家床上睡着了。过了十多分钟,刘XX放在旁边的手机响了,我看刘XX睡着了,我把手机拿过来,看到显示“大秋”(陈XX)的名字。我听陈XX说话是喝酒喝多了,说话骂骂咧咧的,我就有点儿急了,我说我是“二嘟噜”,他说你是“二嘟噜”怎么着了,他还是骂骂咧咧的,还问我欠他的钱什么时候还,我说什么时候欠你钱了,我俩在电话里矫情起来,我说当面聊聊,他说行,我俩就定在XX大桥附近废弃的加油站见面。我没有车,我到XX河堤付XX的工地,看到盯工地的冯XX,我让他开车拉着我去加油站。他开着红色“骐达”牌轿车拉着我到了那个加油站。我让冯XX等我。当时下午两点左右,我看陈XX没来,我打电话告诉他我到了。过了五、六分钟,XX村的魏XX、霍**过来,劝我别和陈**闹,我说陈**骂我。他俩劝我走,说陈**喝完酒就那样。这时刘**打来电话问我干嘛去了。我说陈**打电话骂街。刘**告诉我别理他,让我回去。陈**打来电话问我到哪了,我说在加油站,他说也在加油站。我一边顺着加油站走一边四处看,发现陈**在加油站斜对面路边魏**的店门口站着,这时他也看到我了。他说:“你过来啊。”我说:“你过来啊。”他骂着街就往我这边走,他走到公路中间时,魏**和霍**把他拉回路边。陈**还骂街,我站在没动,魏**在公路对面跟我说:“你快走吧,他喝多了。”然后我和冯**回工地了。我刚出工地,陈**又打电话来骂我,我没说话,魏**把电话抢过去了,在电话里魏**跟我说别理他,他喝多了。然后我就回家了。我到家后,陈**又打电话骂我,魏**又把电话抢过去了,在电话里魏**说:“别理他,他喝多了,冲我面。”说完电话挂断了。当时我真急了,我给陈**打电话,陈**接通电话后,我俩在电话里对骂了两句。到了下午五点多,陈**又给我打电话说:“你要是爷们儿就在家等着我,我八点之前准到,我到你家门口打你,我不弄死你也弄残你,你要害怕就喊几个人。”我说:“行,我等你。”说完,我就给张*(张**)打电话,让他来我家一趟,他问我有什么事,我说到了再说。我到工地开了一辆“帕**”轿车。晚上六点左右,他开着“夏利”牌轿车到我家了,我告诉他我和霍**的陈**闹起来了,他要来打我,我让他找点人过来。张*就打电话,张*告诉我人一会儿打车过来。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来了两回人,一共有三、四个人。我和张*在我家门口待着,其他人坐在张*的车里,我让张*从我家院里拿了三、四根镐把放在了他的车里。我们这几个人一直待在我家门口。晚上八点多钟,我去村里买烟,听人说××村口有好几十人拿着刀、棍子。买完烟回来我给陈**打电话问:“你来了吗?”接电话的不是陈**。我一个人开着“帕**”轿车去了××公路,想看看是不是陈**他们。在魏**的店门口有好几十人,有拿棍子的、拿刀的,陈**在人群前站着,当时他穿着绿色裤衩、光着膀子、穿着拖鞋,手里拿着一把砍刀。我没停车就回家了,我看到他们有这么多人,我和张*说对方人挺多的,不行咱就走吧,张*说行。因为对方人多,我们人少,我怕路上遇到他们会吃亏,我从屋里拿出一把双管猎枪和五发子弹,然后我拿着枪上了“帕**”轿车,我开车拉着张*,其他人开着张*的夏利跟在后面,我怕对方从××村里过来,我想上大堤往××大桥去205国道方向,刚上××公路,我看到从东面顺着大堤公路来了一帮人,陈**走在最前面,手里拿着砍刀。我把车停住了。我怕他们过来,我下车冲天开了一枪,他们就都跑了。这时张*和其他人就下车了,我们开车到××大桥桥头的时候,看见有几个人拿着棍子在桥头西北侧附近的××饭店门口走。这几个人看见我们的车后,拿着棍子冲我们来了。我下车就冲天上放了一枪,他们就都跑了。我们开车到了××国道的××附近。我把枪交给张*了,让他把枪藏好。张*拿着枪上了他的夏利车走了。我开车去了蓟县。转天我把那辆帕**放回工地门口,我就躲市里去了。后来我给我妈妈打电话把这个事情说了,我妈妈让我回来投案自首,我就到公安机关投案了。我不知道对方有人受伤了,后来公安机关告诉我对方有一个人受伤了,是轻微伤。因为陈**说要到我家来打我,我害怕被打,我就给张*打电话,想让张*找点人,对方打我来,我别吃亏。张*找了三、四个人。我们一方拿了一把猎枪和三、四根镐把。我拿着枪,张*喊来的那三、四个人拿着镐把。当时我们乘坐两辆车,一辆是我驾驶的帕**,另一辆是张*的夏利车。我看到陈**拿着一把砍刀,其他人有拿镐把的,有拿砍刀的。我拿的枪是双管猎枪、长一米多、枪把是黄色的,子弹长约10厘米,弹壳是蓝色塑料壳,底座是铜的,子弹里面有沙粒。陈**他们拿着的砍刀有五十公分长,白色的。我们双方拿的都是普通的木头镐把。我的枪大约是2012年的时候,有个东北人欠我三万元,还不上了,把这支枪给我了。刘**没有参与打架,他不知道我和陈**打架的事。付**和冯**也没有参与。陈**承包了××局的工程,是××村和××村的××河清淤和筑堤。因为涉及××,凭什么让外村的干。我就把××村的那段要过来了。陈**说先期投入钱了,当时没说多少钱,我就对他说干完活看我什么意思,我的意思是不会亏他。后来他说投入了十万元,我认为不可能有那么多钱,案发那天在电话里他说的就是这个钱。当时对方有陈**、小名“大秋”,30多岁,身高一米七,身材瘦,北辰区大张庄镇××村人;张*喊来的那几个人都是20多岁。我开的是一辆黑色帕**轿车,这辆车平时是付**的,牌照号是天津牌照,后三位是××,张*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张*的夏利轿车是灰色的N7,天津牌照,最后一位是数字6。

3、伙犯张**供述,证实2014年8月12日晚上8点多,张**打电话让我到××村找他,我问他怎么去,他让我给“俊*”(赵**)打电话,让“俊*”接我一起去找张**。之后,我就打电话跟“俊*”说:“你到我们村来接我,张**让咱俩找去他。”过来半个小时,“俊*”开着他的白色夏利车接我,我俩到××大桥过桥左拐上了河堤的公路,开了有五、六分钟,迎面开过来三辆车,第一辆是黑色的“帕**”,第二辆是灰色的面包车,最后一辆是白色的轿车。我给张**打电话问他在哪了,他说:“我看到你们车了,你们掉头跟着我们车走。”我们就掉头跟着那三两车往前开。开了有两、三分钟,前面的车停下了,之后我听到“砰”的一声响。我们的车也停下了,我就下车了,我看到“二嘟噜”(付**)站在帕**车的旁边,手里拿着一把长枪。紧跟着前面那三辆车上的人也都下车了,他们有拿着镐把的,张**从那辆面包车上下来,手里拿着一个黑色的东西。我们这些人都走到那辆“帕**”跟前,离很远的地方有好些人,但是因为天黑看不清。这时“二嘟噜”和对方骂街,对方也骂他。我走到“帕**”车后备箱的盖上拿了一根镐把,在对骂的时候“二嘟噜”又朝天开枪了。对方的人就跑了,这时有人喊了一声“追”,我们往前走了几步,然后我们就上车了,我回了夏利车上,“俊*”开车跟着前面的车拐进了村里,从村里出来上了××公路,往大桥方向开,过了加油站,在一个饭店门前看到对方十来个人。前面的“帕**”车停下了,我们的夏利车也停后面了,我下车站在车跟前,这时我听到“砰”的一声枪响,对方那些人都跑了,前面的人上车了,我也回到车上。然后我们跟着前面的三辆车上了××国道。后来前面那三辆车停在路边,我们的车也停在路边,然后“俊*”开车拉着我们走了。

4、伙犯赵**供述,证实2014年8月12日晚上八点左右,张*(张**)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村找他。我开着我的牌照号为津H×××××白色夏利从小区处理没多远,就接到张**的电话让我去接他。我问他张*给他打电话了吗,他说打了。我就在××接上张**,路上我问张**什么事,张**说不知道。路上张**给张*打电话问去哪,张*让我们开到××村大堤上,我沿大堤上的小公路由东向西行驶一段时间,看见有很多人拿着镐把在大堤上走,我当时知道是要打架,但是不确定是哪边的人。我超过他们后,张**给张*打电话,我看见对面开过来两辆车,张*跟张**说让我们掉头跟着那两辆车。走了没多远就停下了,张**他们就下车了,我当时正在车里听音乐,听见前面有人嚷嚷,还有人骂街,我意识到刚刚我看到的拿镐把的人不是我们这边的人,是对方的人。我打开车门下车过去帮忙打架时,我们这边的人都往回跑,当时人挺多的,我看见“大健”(郑**)上了我前面的一辆车。不知道谁喊了一句“司机别下车。”我就没下车,我们这方的人都上车了,张*和张**上了我的车,他俩上车的时候我看到张**手里拿着一根镐把,张*当时没拿东西。张*让我跟着前面的车,我开车跟着左拐进了姚庄子村,从村里转了一圈上了××公路,沿着杨*××由北向南朝××大桥方向走,快到××大桥的时候,我前面的车都停下来,我也跟着停下来了,张*和张**都下车了,我当时也准备下车,张*让我别下车,让我开车。然后张**、张*他们就跟对方打起来了,我看到有几个人在跑,过一会儿,张**和张*又回到我车上,张*让我继续跟着前面的车,到了××国道,我们就停下了,张*下车了,我和张**就回家了。我是在蓟县被抓获的。快到××大桥停车时,我看到“二嘟噜”从前面车上下来,手里拿着一个棍状物,我当时晃了一眼,我看见张**拿着根镐把,我没拿镐把,我一直开车。对方的人也拿镐把。快到××大桥停车时我听到一声枪响。

5、伙犯赵**供述,证实2014年8月12日晚上八点左右,我在大张庄镇上班,张**给我打电话说:“有点事,你快到××村来。”我没问什么事。挂了电话我就打出租车到××村,在路上张**给我打了两个电话催我,问我到哪了,让我到一个歌厅门口找他。当时我意识到要打架,但不确定。快到××大桥有一个歌厅,张**站在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跟前,一辆麻酱色大众面包车从张**身边往××大桥方向开走了。我下车后,张**让我上现代轿车,车上有五个人,司机我不认识,张**坐在副驾驶位置,我和另外两名男子坐在后排。这辆车往大桥方向开,到××大桥往右拐,上了大堤往××村开。这时,我看到好多人稀稀拉拉的往××方向走,其中好多人都拿着镐把。张**说这是对方的人,这时我就知道张**喊我来帮着打架的。我们往前开了没多久,对面路边停着两辆车,一辆黑色“帕**”,一辆是我刚才看到的从张**身边开过去的大众面包车。我坐的车就掉头停着大众面包车后面。张**让我们下车,我们到了“帕**”跟前。当时“二嘟噜”拿着一把枪和几个男子在跟前站着,“帕**”后备厢开着,里面有好多镐把。我看到王**、郑**、“小*”(沈**)和几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后备厢里拿镐把。张**让我拿,我就拿了一根镐把。我拿完镐把看到张**、张**人拿着一把枪。我们拿完东西后就各自上车了。往前开了没多远,“俊超”开着一辆白色夏利车迎面过来,副驾驶坐着张**。张**告诉他俩跟着我们的车走。我们四辆车往前开了没多远就碰到对方的人了,四辆车都停下来,我们都下车走到帕**跟前,当时司机没下车。我们下车后朝对方走过去,当时有人朝天上开枪,开了大约三枪,对方的人听到枪声都跑了。我们追了几步都上车,然后我们四辆车拐进了××村,又上××公路往××大桥方向开,快到××大桥时,我们看到对方好几个人手里拿着棍子跑过来,我们的车就停在他们跟前。然后我、赵**、王**、张**、张**、“小*”和一些我不认识的人拿着镐把朝对方追了几步,对方看到我们冲过去就四处逃走了,我们追了没几步就又回到车上,我们开车走了,到××国道××高速口跟前都停下来。前面几辆车下来几个人在一起说话。张**让我下车上了赵**的夏利车。当时是赵**开车,张**坐在副驾驶,车开到××路口,我下车回家了。

6、伙犯郑**供述,证实2014年8月12日晚上八点多钟,我、王**和“小*”(沈**)在××村一个游戏厅玩游戏,王**拿着我手机的时候接了一个电话,挂断电话后,王**说张**来电话说出去有事儿。之后王**开着“小*”的红色M6汽车拉着我和“小*”就去了××村××五金店旁边的歌厅门口。我看见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和一辆棕色的大众“途安”轿车停在路边,张**和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车边站着。王**把M6轿车锁在路边,我们三个人下车了,因为××五金店是我二舅干的,他的车就停在门口,我怕他看见我,我上了那辆“途安”,我坐在副驾驶上,“小*”和王**坐在后面,司机是和张**一起站着的那个男子。之后我们的“途安”轿车往××大桥的桥头走,那辆“瑞纳”轿车在后面跟着,张**上了后面的那辆“瑞纳”。到桥头右拐上了××河的河堤,我们在大堤小公路开的时候,我看到前方有二三十人向前走,其中很多人手里都拿着镐把。司机摁喇叭,我们的车过去了,开了几百米,路边停着一辆黑色“帕**”,我们的车停在这辆车后面了,我们都下车了,“瑞纳”也停在了后面,还有一辆白色的“夏利”也停在了后面,一共是四辆车。我看到张**、张**、“俊*”从后面的车里下来,我还看到“二嘟噜”(付**)在“帕**”车跟前站着,他跟前还有三四个人。我们这几辆车上的人都到“帕**”车跟前,“二嘟噜”对我说:“大健来了。”我说:“来了。”这时有个男子从后备箱里拿出镐把,分发给我们每个人。我、“小*”、王**、张**、“俊*”都拿到了一根镐把。“二嘟噜”说:“都上车。”然后他和几个男子上来“帕**”,来时开“途安”的司机去开“瑞纳”了,我去开“途安”,“小*”和王**上了这辆车。“俊*”开“夏利”。“帕**”车里的一个人说:“跟我们车走。”然后“帕**”车掉头往××大桥方向开,我们这三辆车也掉头跟着走,开了一二百米,有个往左拐的路口,我们的车都停在道边了,我还没下车就听见“乒、乒”的声音,我们这些人下车了,听到对面有人说:“你们过来。”当时有人说:“开车的都上车。”我就上车了,剩下的人往前走,对方的人都跑了。王**和“小*”也往前追了。因为我们的人都跑前面了,我们这四辆车往前开接那些人,我们的人都上车了,王**、“小*”和一个男子上了我开的“途安”车。我们就开车跟着“帕**”车进了××村里,之后拐上××公路,然后往××大桥方向开。快到××大桥的时候,我看见对方的人拿着镐把正往我们来的方向走。我们这四辆车都停下了,之后我听到“乒、乒”两声。对方的人没动地方。后面两辆车下来几个人向那些人跑过去,对方的人就向××大桥方向跑了,我们的人没追多远就回来上车了。我们一直跟着“帕**”走,开到××我们就停了,坐我车的那个男子拿着我车上的几根镐把放到了“帕**”车后备箱里,又坐到我车上。我们三辆车开到了×**发区,张**上了“途安”轿车,然后把我、张**、“小*”和张**送到了××村,他开车走了,我们就回家了。事后张**和我说,他和付**拿枪了,还说他俩开枪了,我联系听到的“乒、乒”声,在讯问我时,我就说他俩拿枪了,还说他们开枪了。我在××我家门脸房内被抓获的。

7、伙犯王**供述,证实2014年8月12日晚上八点左右,我、郑**和“小沈”(沈**)一起吃饭,张**给郑**打电话说找我,我接过电话,张**让我去××村找他,但没说什么事。我开着“小沈”的汽车带着“小沈”和郑**到了××大桥时,我接到张**的电话,他让我们到一个歌厅门口找他。我们到那后,看见有两辆轿车,其中一辆深色“大众”商务车。张**、“二嘟噜”、还有两、三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车旁边站着。我们三个人下车后,张**让我们上“大众”商务车跟他走。张**上了另外一辆车。张**拿枪了,枪长约1米。拿镐把的有我、沈**,镐把是张**分给我们的。

8、伙犯沈**供述,证实2014年8月12日下午八、九点左右,我、郑**和王**吃完饭,王**开着我的红色马自达6汽车准备去市里唱歌。路上,郑**接了一个电话,后来他把电话给了王**。王**接完电话说:“张**有事,让过去一趟。”具体什么事没说。然后王**开车去找张**,因为我不认路,具体王**开到什么地方我不知道。王**把车停在一个歌厅门口,我们三个人下车了。我看见张**、赵**、张**,还有两、三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那站着,旁边停着两辆车。我们使用的镐把和枪。张**拿枪了,镐把是张**分给我们的。对方的人用也是镐把。

9、证人王**证言,证实2014年8月12日晚上八点多钟,我在××公路北侧吃烧烤,吃完后我顺着××公路往南走,我走的是马路西侧,在废弃加油站对面,我看见有20多个人手里都拿着棍子、镐把和刀,我没看就顺着马路往南走回家了,在我开门的时候听见一声枪声,枪声传来的方向是河边大堤北侧,我马上报警了。在我家门口,我家距离河堤很近,大约20米左右,我当时开门时听到了一声枪声,声音很大,“砰”的一声。

10、证人周**证言,证实2014年8月12日晚上九点多钟,我在××村大堤上,突然听到大堤靠近杨北公路方向传来两声枪声,接着我的手机微信里就有好多人讲,××大堤有人打架了,我就报警了。我听见两声枪响。一听就知道跟平时放鞭炮不一样的声音。

11、证人魏**证言,证实2014年8月12日中午一点多钟,我正在卖螃蟹的门脸房干活,当时我们村的霍**也在。霍**的陈**到我的门脸房屋里,他没说什么事,就在打电话,在电话里跟对方骂起来了。他说跟××村的“二嘟噜”(付**),过了一会儿,我看到××村的“二嘟噜”在我门脸房对过的加油站站在,我怕他们俩闹起来,我和霍**把“二嘟噜”和陈**劝走了。

12、证人霍**证言,证实的内容与魏**证言基本一致。

13、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并提取木棍四根。

1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郑**报警成案,被告人张**系主动投案。

15、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张**犯罪时已成年。

本院认为

16、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证实伙犯判决情况。

1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存根),证实被告人张**系累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纠集他人、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辩称自己没有下车、没有站脚助威,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结合本案伙犯供述及相关书证,可以证实被告人张**在案发现场下车,其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辩护人提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案发后虽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辩护人提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依法予以处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津0113刑初82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聚众斗殴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农民。。

  • 辩护人马*,天津**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史修金

  • 代理审判员张菲菲

  • 人民陪审员李俊萍

  •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