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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滨**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天津滨**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津0116民初20641号
  •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天津滨海**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二大街42号1810室。

  •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刘尔婵,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纪楠,天津滨海新区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 被告天津滨**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厂房A4126号。

  • 法定代表人高亮,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潘松行,天津华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志洋

  • 审判员程思渭

  • 人民陪审员于振宇

  • 书记员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