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天津滨**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津滨海**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二大街42号1810室。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尔婵,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楠,天津滨海新区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滨**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厂房A4126号。
法定代表人高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松行,天津华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志洋
审判员程思渭
人民陪审员于振宇
书记员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