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志军,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兰津
书记员王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