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赵**与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6796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恢1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代理审判员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赵**,女,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赵美玲,女,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代理人徐华新,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女,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南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