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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案件描述

原告赵**与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6796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恢1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代理审判员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04执恢11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通知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赵**,女,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 委托代理人赵美玲,女,住天津市河北区。

  • 委托代理人徐华新,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王**,女,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南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