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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赵**、天津前**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赵立志、被告天津前**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04民初字1064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

  • 委托代理人陈庆南,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赵健,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赵**。

  • 被告天津前**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政府北侧。

  • 法定代表人钱*。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艳

  • 书记员董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