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赵立志、被告天津前**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
委托代理人陈庆南,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健,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
被告天津前**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钱*。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艳
书记员董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