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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天津**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发诉被告天津**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民初字第5976号
  •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苏**,无职业。

  • 委托代理人陈庆南,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天津**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辰纬路3号。

  • 法定代表人苗如强,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孙永富,员工。

  • 委托代理人张志,员工。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菊

  • 书记员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