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广西**储有限公司、广西华**限公司、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48元,减半收取13224元,免予收取12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傅捷,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灿,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港勒沟岭作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华**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南珠东大街19号信用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梁**。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斌,广西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珍,广西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廖辉燕
审判员何宣江
人民陪审员周树立
书记员韦良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