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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广西钦州**有限公司、广西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广西**储有限公司、广西华**限公司、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48元,减半收取13224元,免予收取12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良民二初字第553号
  •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傅捷,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颜灿,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广西钦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港勒沟岭作业区。

  • 法定代表人:梁**,该公司董事长。

  • 被告:广西华**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南珠东大街19号信用大厦九层。

  • 法定代表人:梁**,该公司董事长。

  • 被告:梁**。

  •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斌,广西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珍,广西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廖辉燕

  • 审判员何宣江

  • 人民陪审员周树立

  • 书记员韦良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