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柳州万**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柳州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622784.43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631412.2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鱼执字第974号
  •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柳州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余**,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兰亮生,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师豫江

  • 审判员龚明

  • 审判员谭丽娜

  • 书记员冯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