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柳州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622784.43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631412.2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柳州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亮生,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师豫江
审判员龚明
审判员谭丽娜
书记员冯旭东